河北冀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30
为加强冀州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规划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我省对开发区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冀州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容积率
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入区企业容积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本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0.5。
二、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即: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本开发区内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低于30%。
三、绿化率
本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的厂区绿化率不得超过20%,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四、服务性用房比例
本开发区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五、建筑间距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1、建设单位内部两相邻建筑物山墙之间必须预留建筑间距,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低层建筑与低层建筑,低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相邻两山墙均未设置窗洞口的,建筑间距应大于等于6米,建筑所有权单位各退地界3米。相邻山墙设置窗洞口的,建筑间距应为建筑高度的1倍,多层建筑所有权单位各退地界为建筑高度的1/2,一侧山墙设置窗洞口的,退其地界距离为建筑高度减3米,另一侧未开洞口者仍退其地界3米。
(2)高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大于等于13米,高层建筑所有权单位各退地界大于等于10米,低层、多层建筑所有权单位退其地界3米。
2、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2)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3、相邻单位的建筑物,应分别自本单位的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六、建筑高度
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高层办公楼、宿舍楼,提高土地利用率,但沿街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与后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并且必须满足后退红线的要求;车间、仓库高度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确定,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七、道路
本开发区控制红线30米以上、路面宽度16米以上的道路为主干道;控制红线16米、路面宽度7米的道路为次干道。
平面交叉道口转弯半径,主干道不少于15米,次干道不少于10米,交叉口转角处的路缘石宜做成圆曲线。
八、出入口位置
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30米;出入口距城市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20米。出入口距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按距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计算。
九、后退红线
1、厂房、办公楼和宿舍楼的短边、大门临街的,按道路红线宽度(60米、50米、30米、16米)分别后退红线(3米、2.5米、2米、1.5米)。
2、办公楼和宿舍楼的长边临街的,沿街建筑后退红线距离L等于一般后退红线距离(L1)与规范后退红线距离(L2)之和,即L=L1+L2。
(1)一般后退红线距离(L1),主干道两侧按多层建筑大于10米,高层建筑大于15米后退道路红线;次干道两侧应按多层建筑大于5米,高层建筑大于10米后退道路红线。
(2)规范后退红线距离(L2),根据本开发区实际情况,避免沿街建设一面墙,形成进退有别,因此,根据停车泊位、绿化指标增加后退红线距离。具体确定方法为:
根据停车泊位面积(S1)、绿化面积(S2)和沿街建筑长度(B)确定规范后退红线距离,即L2=(S1+S2)/B。
停车泊位面积:本开发区根据建筑性质,只考虑机动车停车泊位。建筑面积每1000平方米设1个停车泊位,指标标准以小汽车卫标准当量确定,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算。
绿化面积:沿街办公楼和宿舍楼前面必须保证30%的绿化用地面积,即建筑基底面积乘以30%为建筑前面绿化面积。
3、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不得小于上面规定数值,并应同时符合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